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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仿製瑞士“格列衛”抗癌藥,不僅可使國內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萬多元藥費,還意味著他們生存希望的大增。但這種仿製藥品並未獲得國內藥監部門的審批,屬於“假藥”。
  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因使用網購的信用卡,幫助上千名病友購買這種“假藥”,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
  日前,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
  事件與進展
  用印度仿製抗癌藥月省兩萬
  46歲的陸勇是江蘇無錫一家針織品出口企業的老闆。
  2002年,陸勇被檢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當時醫生推薦他服用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名為“格列衛”的抗癌藥。服用這種藥品,可以穩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不間斷服用。這種藥品的售價是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個月需要服用一盒。“國內治療白血病的花費醫保不報銷”,陸勇說,他剛得病的頭兩年,吃這種藥再加上治療費用,花費了六七十萬,家底幾乎掏空。
  2004年,轉機出現。那年6月,陸勇偶然間看到一篇英文報道,稱很多韓國的慢粒白血病患者都在服用印度生產的仿製“格列衛”抗癌藥,藥效幾乎相同,但一盒僅售4000元。此後,陸勇又得知,韓國白血病協會曾拿著印度和瑞士兩種“格列衛”做對比檢測,結果顯示藥性相似度99.9%。
  如獲至寶的陸勇,根據藥盒上的聯繫方式,給印度的製藥公司打了電話,併發現從印度直接購買此藥僅需3000元。更可喜的是,陸勇試吃印度“格列衛”一個月後,經醫院檢查,各項指標均正常。
  而當試吃印度“格列衛”成功後,他立即於2004年8月,將這種生的希望分享給了其他病友。
  幫上千名病友購藥觸犯刑法
  很多病友開始服用印度藥,陸勇建的QQ群也在不斷擴大,目前已有5個群,4000左右成員,有上千人通過他購藥。
  但從印度公司購藥非常麻煩。陸勇說,購藥需填寫購匯申請單、國際電匯單;打款後還要把打款憑證發給印度公司;等錢到賬後,印度公司才會把藥品發過來。這種程序對於熟練的人來說不算什麼,但表格是需要用英文填寫的,很多白血病患者是農民,不懂英文。因此,陸勇常幫群里病友們翻譯、填寫單據等等。
  陸勇稱,2011年,為方便中國白血病人匯款,印度公司曾派人到中國來開立銀行賬戶,陸勇等人便可通過這些賬戶把錢轉到印度。後因銀行賬戶經常需要升級,印度公司需要經常派人到中國開戶行來處理,很麻煩。因此,印度公司便借用雲南兩個病友的銀行賬戶進行轉賬。後因雲南兩個病友擔心風險,印度公司又聯繫上陸勇,希望他幫忙提供賬戶。
  陸勇說,他從網上買了3張信用卡,並將其中一張卡交給印度公司作為收款賬戶,另外兩張卡因為無法激活,被他丟掉。此外,他還曾幫印度公司做過4次病友交流會,費用由印度公司出。作為答謝,印度公司為陸勇免費提供藥物,從2010年至今,已經為他免費提供一萬多元藥物。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辦一網絡銀行卡販賣團夥時,將曾購買信用卡的陸勇抓獲。2014年3月19日,陸勇被取保候審,7月21日,沅江市檢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罪、銷售假藥罪對陸勇提起公訴。目前,此案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倫理與法律
  血癌病友:“他是白血病患者的救命恩人”
  陸勇被抓後,300多名病友聯名為他求情,期望司法機關可以認定陸勇無罪。
  江蘇省某大學副教授、兼職律師鐘某也是簽名者之一。鐘某告訴記者,廣大病友向印度購買廉價的仿製藥是集體自救行為,而陸勇只是為他們提供了幫助。
  患者楊某在聯名信里寫道:“進口格列衛費用昂貴,吃不起如同等死,印度仿製藥的出現,才增加了活下去的勇氣,請給慢粒白血病患者一些活路吧,以人為本才是正路。”
  患者郭某寫道:“陸勇是我們白血病患者的救命恩人,他的行為是善舉,在他的努力下輓救了多少個家庭和病人,他未從中收取任何費用,而且印度藥效果很好,怎麼會是假藥呢?國家不把治白血病的藥納入醫保那我們只能採取自救,不能等死啊!”
  檢察機關:未經審核真藥也按假藥處理
  承辦此案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羅劍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沒有通過藥監部門的審核,就算是真藥,也會當假藥處理,因為藥品未獲得國家許可。”
  羅劍稱,陸勇把未經國家許可的藥品向國內推廣,為方便印度公司銷售,還從網上購買信用卡提供給該公司,因此被檢方認定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根據法律規定,為銷售假藥者提供賬號,以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對於陸勇是否從印度仿製藥公司謀取利益的詢問,羅劍說:“我們定的是銷售假藥罪,存不存在牟利不重要。至於牟利,陸勇得白血病10多年,他沒有出一分錢買藥,這算不算獲利呢?”
  困境與出路
  法學專家:司法對假藥的理解過於寬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稱,為了零容忍打擊銷售假藥犯罪,降低行政成本,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發生實際人身傷害。同時,最高法司法解釋稱,是否是假藥應按照有關藥品管理法規認定,藥品管理法規規定走私未經國內審批、許可的藥即認定為假藥。“法學界普遍認為,目前關於藥品管理的法規至少存在兩個問題。第一,藥品管理法是行政法規,而不是涉及行政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效果問題,所以它的要求很低,違反了則屬於行政違法,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把它等同於刑事違法,這屬於法律效應的擴大化。第二,在一些國家得到許可的藥品,只是因為沒有得到我國藥監部門的批准文號,就被認定為假藥,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
  阮齊林說:“當然,相關法律出台時,受到了歷史條件的局限。但現實的情況是,外國先進的藥、物美價廉的藥,不許可就不許進來,誰把它弄進來就涉嫌銷售假藥,實質上給我國患者求醫問藥人為增添了障礙。秉著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應當考慮對相關法律予以完善。”
  醫葯專家:進口藥品虛高定價亟待解決
  中國醫院協會副秘書長莊一強指出,中國內地藥價比國外貴是普遍現象,這反映出中國進口藥品的虛高定價。中國進口藥品都有一個進口關稅,加上中間流通環節的成本,所以價格就高。印度仿製藥之所以便宜,是因為仿製藥不需要研發費用或支付專利使用費用。陸勇購買的印度仿製藥在藥監部門眼中就是假藥,是因為藥品研發者在中國已註冊專利,目前還在專利保護期,不會批准印度版的仿製藥銷售。
  莊一強表示,國際上也有強制許可制度,譬如針對埃博拉等突發嚴重疾病,各國可自行生產仿製藥。我國也有“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但至今仍未有藥物強制許可的先例,這是因為強制許可的範圍:“公共利益目的”和“國家緊急狀態”的外延很虛,實踐中難以量化。
  莊一強認為,目前有三個問題應引起相關部門重視。第一,我們國家進口藥品的虛高定價怎麼去解決?第二,印度推行藥品強行仿製,中國是否也應這樣做?第三,我國已經有了大病統籌、大病醫保,能否將白血病、尿毒症等患者囊括入內。 (京華時報)
  (原標題:救命藥的“紅與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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