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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傳濤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並公佈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10月25日《湖南日報》)
  從發佈會我們可以看出,該《意見》既明確了具體規則的適用,為各地司法機關提供統一可操作性的準繩,也針對近年來案件中反射出的民意訴求,在刑事司法懲治上更加細密。其進步之處在於:
  一,體現了對年幼兒童的絕對保護主義原則。《意見》嚴格區分了受害人的年齡階段,只要受害人不滿十二周歲,無論行為人是否知道是幼女,都一律以“明知”予以入罪。同時,《意見》規定,無論付沒付嫖資,無論是否是“賣淫”,都是強姦罪。再比如,明確受害人中若為“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將對性侵者從重處罰,此規定體現出對“弱者中的弱者”的最大限度保護。
  二,對於公職人員的性侵罪行,《意見》明確了“從重處罰”的態度。《意見》將犯罪主體為“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等,列為強姦、猥褻犯罪從重處罰情節。原因在於,這些人可能會基於職務便利進行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更大。這既是對“校園性侵”和“官員強姦”案件高發的回應,也體現出司法對這些特殊主體犯罪的最低限度容忍。
  三,此《意見》還規定強姦留守兒童和進入女學生宿舍強姦將從重處罰。當越來越多的父母在城市為了生計而打拼,家裡只剩下老人看孩子便成了一種現實。在此情況下,寄宿制學校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意見》針對留守兒童和女學生寄宿的問題,出台細緻的政策,這是對於當下社會現實的一種積極應對。
  毋庸諱言,性侵幼女的犯罪成本,較之以往已經大大提高,這當然是不折不扣的司法進步。接下來,我們期待這份飽含正義的《意見》能夠得到切實的遵循。同時,也期待立法層面的修正能基於多數民意的籲請,儘快取得實質的進展。  (原標題:對性侵未成年人案“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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