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9日電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嚴格規範權力行使,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決定》再次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從實踐看,由於權力制約不力、監督乏力,少數主要領導幹部把權力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對執政黨來說,黨要管黨,最關鍵的是幹部問題。這確實切中了要害,而管好主要領導幹部又是關鍵中的關鍵。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指出:“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從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抓起。主要領導幹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該負的責任負起來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就好辦多了。”因此,必須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證一把手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一,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和責任。形成領導班子成員內部相互制約和協調的權力運行閉環系統,是對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有效方式。應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來確定主要領導幹部分管的事項、掌握的權力以及應負的責任,減少主要領導幹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降低主要領導幹部對班子成員晉升時的權重。同時還要完善上級黨委或紀委常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幹部談話制度,督促他們更好地正確行使權力、發揮主要領導的作用。
      第二,要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行政監察機關要把監察監督滲透到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層面,加強對公職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廉潔教育和嚴格監督,深入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推進權力依法行使和公開透明運行。審計機關要充分發揮自身熟悉財政財務工作、精通查賬業務等專業優勢,通過任期審計,進一步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和財經政策執行等方面的審計監督。行政監察和審計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結果運用等資源共享機制,增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的合力和效果。要前移監督關口,實施主動出擊,深入到重點項目建設、公共資源配置和“三公”經費使用等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發現和糾正主要領導幹部用權不當行為,揭露和查處違法違紀問題。要針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推動建章立制,堵塞各種制度漏洞。
      第三,要健全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機制,運用和規範互聯網監督。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受到人民群眾的監督。從本質上講,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真誠歡迎各方面的意見和批評。要創造條件、拓寬渠道方便群眾監督,堅決消除各種人為障礙,嚴肅懲處打擊報複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法律監督是促使領導幹部依法行使權力的重要保證。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方式行使監督職權,支持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最大限度減少主要領導幹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
      當前,隨著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以及微博、微信等通信手段的廣泛應用,網絡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要高度重視運用和規範互聯網監督,建立健全網絡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和引導、反饋、應對機制,對反映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對反映失實的要及時澄清,對誣告陷害的要追究責任。同時,要加快互聯網監督的法治建設進程,對製造和傳播網絡謠言的行為依法加以打擊,推動網絡監督走上法治化、規範化軌道,不斷提升網絡監督的正能量。  (原標題: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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